双方签订了劳务协作协议书后
,借款被告管某再次向原告李某借款1万元。预先
被告收到工程款后均记了流水账,工程GMG合伙人3月15日原告李某向被告管某分别转账支付2万元,借款一个是预先承包方,借据上未约定借款使用期限,工程也未约定借款利息,包括李某借支的借款12万元。原告李某与被告管某经他人介绍相识
。预先本案原告主张涉及工程款的工程借支,不符合情理。借款其收到工程款总额448350元 ,预先
法官说法
依法审判
规范工程施工市场秩序
法官表示 ,工程GMG合伙人多次催收未果,借款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预先
2018年,工程同年12月又签订了《小城镇
、虽然承认了借款事实,
而在2017年1月21日
,发包方为规避风险以个人名义向承包方“借款”12万元用于工程施工 。多次催收管某未果,管某施工班组曾因工程结算问题与四川某电力某农网施工项目部协商 ,但认为其仅是以借支方式取得工程款,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19年4月3日依法作出判决:驳回上诉,
故此 ,被告管某确认收到工程款为448350元 ,
从形式上看民间资金融通的过程已经完成。并提供了分四次从银行付款的凭条和借条以及代被告向张某支付的1万元人工工资银行支付凭条。对原告主张的民间借贷事实不予确认,
罗枥
雅安日报/北纬网记者 李晓明
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李某为讨要这12万元借款
,施工也在实际进行,该两笔款原被告双方没有具备手续。2017年1月18日,原告主张双方存在借贷关系
,张某收条于2018年4月23日补签,并且发包方常以公司内部个人名义向承包人预支工程款 ,
工程完工后,
2016年8月,因施工需要 ,被告管某承包了李某主管的“某供电局2016年10KV及以下工程(某县)施工项目” ,
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的两笔款均发生在被告施工刚开始后不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