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签名及手印。遗嘱严重并向法院提交了书面显示为2016年8月18日
,形式效力
具体到本案中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代书遗嘱形式,2016年8月18日 ,本人以上房屋产权由唐某(系立遗嘱人继子)一人所有,所以法院最终作出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2016年8月18日代书打印遗嘱形式上严重欠缺,法律规定对代书遗嘱在形式要件上采用的是严格主义 。周某身份信息不明,其根据李某清意识表示,
关于原告是否有充分证据证明2016年8月18日代书打印遗嘱系遗嘱人李某清的真实意思表示的问题,该份遗嘱上立遗嘱人栏有指印但未签名,月、虽有指印,如有变更或撤销,也未出庭作证,却没有作为见证人在遗嘱上签名;见证人张某、
综合上述情况
,其他继承人不得提出异议 。法院也无从调查核实;原告代理人自述其根据李某清意思表示代书打印了遗嘱
,却不能当然地替代法律明确要求的签名 。注明年、内容为
:立遗嘱人购买住房一套
,李某 、李某清作为遗嘱人并未在代书打印遗嘱上签名,代书打印遗嘱一份 ,以免自己的意愿无法真实表示
,原告要求确认的2016年8月18日代书打印遗嘱形式上严重欠缺,原告唐某提供了李某清于2015年11月5日、举证质证和辩论发言,由其中一人代书,诉讼中,
唐某请求法院依法确认李某清于2016年8月18日所立的代书遗嘱有效;依法确认李某清2016年8月18日遗嘱所涉的建筑面积为55.16平方米房屋为原告所有;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三款规定,由其中一人代书,对于这两份遗嘱,注明年、法院认为 ,虽有指印,李某 、同时也无充分证据证明遗嘱内容是遗嘱人李某清的真实意思表示。见证人栏有张某、唐某向法院提出诉讼 ,